強制罪

刑事犯罪 其他 789 次瀏覽
需要新北法官或檢察官退休的律師,不要太老,或是專門打強制罪的律師(會上裁判書查詢),請留賴
0a505233用戶 發表於 2020/11/11 12:40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06 01:1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可line視訊諮詢。
    一、強制罪的抽象標準,參考判決如后:「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始克成立。而所謂強暴乃逞強施暴,即對於他人身體,以有形之實力或暴力加以不法攻擊之謂,所謂脅迫,係指威脅逼迫,即以言詞姿態脅迫他人,足使人心生畏懼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可能無罪因素:
    (一)並無行為,參考無罪判決摘要:「被告是否確有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告訴人楊○廷等4人行使權利,已屬可疑。」;「被告之言行是否屬於恐嚇行為,顯有疑問,且告訴人根本未因此心生恐懼」。
    (二)如與手持工具有關要看工具使用方式:「防身之目的,手持木棍走出櫃臺,持續時間極為短暫,除難認其舉已達強暴、脅迫之程度外,亦難謂告訴人楊○廷等4人之意思及行動自由有受何妨害之情,要難逕論以刑法強制罪。」
    (三)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已足徵其上開所稱當時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之辯解非無據外」;「益徵被告吳○勝於主觀上亦沒有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妨害他人權利之犯意」。
    (四)在違法性層次要考慮有無實質違法性:
    1.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告訴人一時性無法拍攝錄影之不利益,以及法益受侵害之違法性程度顯屬輕微,被告之行為顯不具有實質違法性,自無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責相繩餘地。」。
    2.參考無罪判決摘要:「其中被告搶奪手機之行為,持續時間僅短暫5秒,對於告訴人使用手機造成之影響輕微,強制效果短暫,且勘驗播放內容並無被告擋住告訴人去路之畫面,綜觀被告欲達成目的所使用手段之關聯性,認為其強制行為只造成輕微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社會倫理的可非難性,尚不足認定已具有實質之違法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
    三、我不是檢察官、法官退下來的律師,也不是專門打強制罪的律師,但我刑案近三年贏了148件以上,大部分都是偵查中就贏了。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