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給對方作為訂金的支票遺失,解除契約返還票據不知道如何訴求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882 次瀏覽雙方簽立買賣契約,本人開立支票作為定金(10%款),爾後對方因為債務問題無法交貨。 我已向法院申請假處分並提出解除契約、返還票據之訴求,然而言詞辯論對方主張票據遺失無法返還,並已經辦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程序。由於對方有提供公示催告裁決書影本,經庭上建議便先暫停訴訟,待票據狀態確定後再續行訴訟。 事過三個多月,經查司法院公示催告網站,對方並無辦理後續刊登程序,按票據法應視為撤回聲請。 可以肯定的是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目前不考慮返還票據或使票據無效以外的方式請求返還定金。 想請教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要如何訴求以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