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給對方作為訂金的支票遺失,解除契約返還票據不知道如何訴求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882 次瀏覽
雙方簽立買賣契約,本人開立支票作為定金(10%款),爾後對方因為債務問題無法交貨。
我已向法院申請假處分並提出解除契約、返還票據之訴求,然而言詞辯論對方主張票據遺失無法返還,並已經辦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程序。由於對方有提供公示催告裁決書影本,經庭上建議便先暫停訴訟,待票據狀態確定後再續行訴訟。
事過三個多月,經查司法院公示催告網站,對方並無辦理後續刊登程序,按票據法應視為撤回聲請。

可以肯定的是對方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目前不考慮返還票據或使票據無效以外的方式請求返還定金。
想請教律師,在這樣的情況下,我要如何訴求以主張權利?
99e314b1用戶 發表於 2020/11/11 21:58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2 04:58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可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依卷證內容及訴訟進度,適時修改訴訟主張及聲明,以確保權益。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2 12:34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您可將查詢結果陳報給法院,請法院依法判決。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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