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裁定流程、效力(約150萬新台幣)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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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數張本票、紀載完整(有紀載發票日)
"僅到期日空白"
(到期日我可以自行填寫今日嗎?)
(到期日空白對我申請債權憑證有無影響?)
每張本票皆有"借據"作為債權依據
發票日為2020/8~9月數張本票
借據到期日為2020/03~05月數張借據
總數額約150萬元 分成40萬 50萬 30萬 30萬
雖債權未到期、但債務人承諾10月清償部分債務
有協議還款的計劃書白紙黑字
為何債務人願意提前償還?
因為我借錢給債務人是做投資使用(每月1%利息)
但對方卻拿我的現金拿去償還外面積欠的賭債
想請教律師:
1、我是否可"只拿本票"送法院聲請裁定、或支付命令
2、若對方未異議、我可否順利申請到債權憑證
3、若對方有異議、申請債權不存在、我借據提供做為債權依據時
是否會因為債務尚未到期、而領不到債權憑證?
4、對方目前開賓士、但車輛為老婆的名子,我是否有權利對債務人的老婆主張支付命令?
5、本票為債務人簽名,但業務行使和收入來源,都是靠債務人老婆的名義進行,當初協議好業務收入一半作為償還,但都是債務人的老婆來公司領現金,且對我主張老婆和老公無任何關係,是否我就無權主張任何權利呢?
6、目前債務人盡力脫產到老婆名下,老婆當作不知情不理會,甚至協議離婚來保全脫產的效果,請問債權確立當下我可以採取什麼作為保護我的債權。
7、我在何時可以申請到對方的財產清冊? 能否連老婆一同請求?
問題有點多,有點急
煩請各位律師協助,必要時會委任,非常感謝
eb97787c用戶
發表於 2020/11/12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