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未確認雙方有無離婚之真意便簽下姓名作證可以反悔嗎
婚姻.監護 離婚 1402 次瀏覽我在2019年因為朋友請託,幫朋友在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欄簽名,雙方也已辦妥離婚,但是後來才得知另一方並不想離婚,我認為我當初並未親見或親聞兩造有離婚真意,想要反悔作證,請問是可能的嗎?離婚無效之訴似乎通常是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人是被被傳喚去說明,我也想知道證人是否有權力可以主動反映此事呢?
我在2019年因為朋友請託,幫朋友在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欄簽名,雙方也已辦妥離婚,但是後來才得知另一方並不想離婚,我認為我當初並未親見或親聞兩造有離婚真意,想要反悔作證,請問是可能的嗎?離婚無效之訴似乎通常是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人是被被傳喚去說明,我也想知道證人是否有權力可以主動反映此事呢?
1.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要旨參照) 按前開實務見解要旨,原告需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確認之訴,故僅為離婚協議見證之證人而無確認利益,尚難提起確認訴訟。 2.若當初離婚之一方,並無離婚真意,或縱使當時有離婚合意,惟證人對於離婚雙方當時離婚之真意並未親自見聞,容有離婚無效之法律問題,應由不願離婚之一方當事人自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再為傳喚證人。
您好,所述情形離婚可能無效,但見證人無權就他人離婚效力問題起訴確認,等被傳喚作證時再據實說明即可。
您的情況可能具備離婚無效的事由
是否具備法律規定要件,建議詳述事實由律師協助評析,與為您解析有無其他救濟途徑, 俗話說魔鬼在細節裡,任何被認為是枝微末節的事情都有可能是判斷法律效果的重要關鍵,一但輕忽即措施機會, 建議您預約來所諮詢,以為您提出法律及蒐證意見,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前夫糾糾纏,提告離婚無效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可以,您請您朋友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您再去做證即可。 如需要委任律師處理,可以聯絡我。
您好,您所述確實為離婚無效的理由之一 但仍需您朋友提起訴訟後,傳喚您去作證,才有開啟訴訟的可能。
您好: 離婚無效訴訟需配偶以另一方配偶為被告提起,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並無主動提起之權利。惟若配偶之一方已提起離婚無效訴訟,通常法院問原告是否要傳喚證人釐清當時簽名的時空背景,到時您即可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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