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甲之死亡宣告被撤銷,甲乙之婚姻關係效力如何?

婚姻.監護 夫妻財產 1300 次瀏覽
一.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名下登記有一筆房產(市值五千萬)。甲因經商而頻繁往返兩岸,於民國95年11月10日甲前往大陸經商失敗後,為躲避債主,至此人間消失,乙幾經連絡均無法取得甲之音訊。乙於民國100年5月20日認識丙男並開始交往,於此期間,乙向法院聲請甲之死亡宣告並取得死亡宣告裁定。乙丙旋即於2個月後登記結婚,乙並變賣繼承所得之財產以支應婚禮所需費用(約五百萬)。豈料甲於105年11月10日自大陸返台,並聲請撤銷其死亡宣告。請問:
(一) 若甲之死亡宣告被撤銷,甲乙之婚姻關係效力如何?是否影響乙丙間之婚姻關係效力?
(二) 承上題,已由乙繼承之財產是否應全數歸還於甲?
(三) 在甲受死亡宣告期間,甲於大陸為了包養二奶,與丁簽訂買賣契約,購置房屋一棟。其後房價飛漲,己得否以甲已經被宣告為死亡,無權利能力,進而否認買賣契約之效力?
7d90ca24用戶 發表於 2020/11/14 09:33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4 11:32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簡要回答如下,供您參考:
    
    1.這部分有認為原婚姻關係回復亦有認為原婚姻關係不回復(惟多數見解似認為原婚姻關係應回復,而構成重婚)。然無論係何者,乙丙結婚如係出於善意,則後婚姻有效。
    
    2.應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返還。
    
    3.死亡宣告僅係在了結被宣告人(即失蹤人)住居所地之法律關係而已,若被宣告人實際仍存活於他處,並不影響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受死亡宣告之人僅係推定死亡而非視為死亡),其於住居所外所為之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保護交易安全)。
    
    PS.
    
    民法第9條第1項:「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第2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 7d90ca24用戶
    發表於 2020/11/14 12:04
    可以附上多一些法條做作證嗎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4 13:07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原則上效果部分大概就是上面之法條了,不知道您還需要甚麼樣之法條?
    
    其他的內容主要是實務跟學說所建立出來之見解,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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