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約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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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契約中
甲方有明訂乙方不得轉租 僅限做超商使用
而乙方除了做超商之外 外頭還有廣告看板給附近的建商
而合約中有寫到如違反轉租合約 甲方得終止合約 收回租賃物
想問一下乙方違約時 甲方需要賠償終止契約的營業損失嗎?
而在乙方遲遲迴避不談的情況下 甲方該怎麼做才能終止合約?
如要寄送 存證信函 內容這樣是OK的嗎?
(一)緣 台端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向本人承租地址**********************土地乙筆,租期10年,雙方並簽訂租賃契約。依前揭租賃契約,雙方已約定僅限合法經營超商百貨業之用,不得轉租、分租。經查,竟發現台端未經同意擅自轉租廣告看板予第三方。
(二)為維本人合法權益,本人今特發函台端,表明本人從未同意台端違法轉租行為,該轉租行為嚴重違反租賃契約第二條、第三條約定,故本人依據同契約第六條約定依法終止租約,收回租賃物,如有損害,並得求償,台端不得異議。
(三)限台端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搬離,逾期本人將依法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並向台端請求應付之全部賠償,希勿自誤。
寄送出去如果對方視而不見 則年底時 我方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呢?
08fa4358用戶
發表於 2020/11/14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