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信任導致負債累累,人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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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負責人,負債累累,沒有證據證明人頭負責人,用店名字租車,罰單16筆,欠了貨款,用公司大小章開了無數票借錢,導致跳票...請問律師們,我可以用什麼方法自保?對方叫我宣告破產,他們也能繳比較少費用,問題我不會開車,票不是我親自開出,為什麼要我宣告破產,當負責人一塊錢都沒有拿,只是一個義氣相挺,我跟我老公就這樣背負了他們的負債高達幾百萬...想請律師們幫幫忙給個建議,在此謝謝各位律師
e068ea62用戶 發表於 2020/11/14 19:07

2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4 19:34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等,就公司債務部分,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有限清償責任,無需以自己財產清償;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4 19:34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借用名義對外就是出名人該負責,只能對內依借名關係釐清責任歸屬。若不想再為他人負責,應盡快終止借名關係,避免損害擴大,對方若不配合,就須透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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