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未提前告知房東可扣押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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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自民國107/09/01至民國108/08/31日止,並於民國108/08/31向房東退租取回兩個月押金,但房東說因未提前告知不續約,因此無法退還兩個月押金。

想詢問是否違法🙏
8a1e808b用戶 發表於 2019/08/31 20:17

3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1 20:46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應先確認有無不續約須提告知約定。若無,定期租約,應以租約到期日為終止日。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1 21:01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50條定有明文。
    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首先要看租賃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
    若租賃契約未特別約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此時若無積欠租金或需要賠償出租人之情形,出租人必須歸還押金。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31 22:45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租賃關係消滅後,除雙方於租賃契約另有約定事由外,房東即應將押租金返還給房客。
    
    建議您確認與房東所簽訂之租賃契約內容,是否有約定「承租人如未提前告知不願續租,出租人得扣留押租金」之約定,如未約定,房東即應將押租金返還。如房東仍不願返還,建議您可向房東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上開情形,並限期返還押租金。
    
    如有相關細節事項尚未釐清,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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