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腳踏車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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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11/14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都有受傷,有驗傷
對方人還在加護病房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當下有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但對方意識不清所以沒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第三責任險跟機車強制險,對方是腳踏車都沒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機車原先行駛在機車道上,由於前面有兩台機車所以想超車,行駛到(禁行機慢車道)上
前方腳踏車突然左轉想穿越雙黃線隨後我方機車因煞車不及而撞上腳踏車(撞到腳踏車左邊腳踏板)對方當場倒地,事後有通報警察與救護車,也進行了酒測(我方沒喝酒),對方直接送往醫院(不知是否有喝酒)
雙方車輛最後都停止在(禁行機慢車)道上(機車跟腳踏車都是)
六、問題: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是機車肇責嚴重還是腳踏車嚴重(因聽警方說腳踏車視同行人)
fb6e7c39用戶
發表於 2020/11/28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