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一定要10天前告知嗎?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67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工作兩個月跟老闆提離職,老闆說離職要提前十天告知,否則這個月及上個月薪資時薪以100元計算,而且勞僱合約上面有這項規定而我也同意簽名了,所以不存在勞基法問題。

問題:
1.如果我未提前告知就離職是否違法?

2.若我未提前告知離職後薪資如老闆所說:這個月及上個月薪資要以時薪100元計算。是否能項勞工局舉報並要回基本時薪?

3.勞僱合約裡的自行離職未提前十天告知則時薪為100元  此規定是否違法?是否具效力?

4.我該怎麼做才可以拿到應得的薪資?

謝謝
25d9e7c1用戶 發表於 2020/12/02 23:03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03 00:1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本人認為此契約應有違法之虞,建議您先提出以下法條與雇主討論,若仍無法解決,可以前往勞工局申訴。
    
    提供以下見解及法條供您參考,惟實際情況如何,仍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第一,您的勞動契約除有特殊性質外,應為不定期契約,則自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不定期契約,合先敘明。
    
    第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若勞工欲終止不定期契約時,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預告之程序。
    
    第三,依勞動基準法第16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繼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雇主。本此,其反面解釋應為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以上者,毋庸於十日前預告雇主。
    
    第四,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為158元/小時)。
    
    綜上,本人以為您應毋須於十日前預告雇主要離職(契約與勞基法牴觸者無效),且雇主亦不得任意將您的薪資降低為100/小時,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PS.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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