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加班費及離職溝通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74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9月1日到職,公司11月12日開會,要求無論是早班(09:30-19:00)或晚班(12:30-22:00)人員皆要08:00抵達公司開會,公司提供早餐一份。
11月30日,表定休假,公司來電要求員工立刻前往公司簽署文件,在電話中只以「非常重要」要求前往,卻不告知簽署文件為何,到公司後發現簽署文件為員工工時及打卡作業切結書。
12月3日以訊息告知於12月31日離職。

兩個問題想詢問:
1.開會及臨時前往公司是否能要求加班費?
2.離職事項由Line做協調能否在有爭議時做為舉證?
9d589635用戶 發表於 2020/12/04 00:19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04 07:40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您為雇主提供勞務之時間(包括法定會議外之開會),應屬工作時間,而得請求相應之工資。另,雇主並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若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且亦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本此,您可以先向雇主討論一下,若仍無法解決爭議,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亦得做為證據使用,請妥善留存。至於具體情形如何,您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PS.
    
    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書函:「...說明:...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據此而論,若非法定會議而係公司內部之會議,則勞工參與該會議之時間仍屬於工作時間,可以領工資。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04 08:59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如果是公司指示要求於非上班時間前往,可以爭取加班費;
    雇主如果要終止契約應有勞基法終止契約事由及預告終止;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電話或加line聯繫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04 10:40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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