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拿不回來了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932 次瀏覽我與A男B男還有A女之間有跟別人有一些糾紛導致去動手打了跟我們有糾紛的人,已有和解,我想問的是我當初幫AB男付和解金但他們兩個都跑路找不到人,事情的緣由都是A女找人去打對方,我想問如果錢無法向AB男索取可以向原本的事主A女索求嗎?因為我們其他人也只是幫A女去處理事情而已想問看看能不能向原事主A女索求這筆錢
我與A男B男還有A女之間有跟別人有一些糾紛導致去動手打了跟我們有糾紛的人,已有和解,我想問的是我當初幫AB男付和解金但他們兩個都跑路找不到人,事情的緣由都是A女找人去打對方,我想問如果錢無法向AB男索取可以向原本的事主A女索求嗎?因為我們其他人也只是幫A女去處理事情而已想問看看能不能向原事主A女索求這筆錢
您好,您們幾個應屬於共同侵權行為(惟實際情況如何,仍待確認),須對外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內部分擔部分,若無特別約定,如您已一次替其他人付清賠償數額,應可按連帶債務之規定,向其他人請求其自己應負擔之部分。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民法第281條:「(第1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第2項)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282條:「(第1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第2項)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依你所述,你們對第三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至於,內部原則上應依各自責任比例負擔賠償,除有其他特殊事由外,你們應該是共同平均分擔該責任;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電話或加line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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