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裁判分割確認後保險公司仍拒絕繼承人個別領自己應得比例之遺產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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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於101年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經銀行通路向人壽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連結購買債券基金,102年要保人身故,107年繼承人已將此保單申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並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後為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之財產,109年繼承人已經法院裁判按比例分割確定,法院裁判書內容有法官裁示將保單解約贖回,今其中一位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解約贖回,保險公司以需所有繼承人同意,因繼承人中有一位不理其他繼承人也不願出面辦理,導致其他繼承人無法領到錢
惟
根據金融機構受理繼承存款建議徵提之文件之注意事項中提到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如經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由其中數人或一人單獨繼承時, 得依該書面文件辦理。
在分割遺產後(遺囑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依分割結果,由繼承人之數人或 一人單獨領取存款。
對於繼承人間之遺產分配有糾紛者,金融機構憑法院裁判分割之內容據以付款。
繼承人失蹤或拒領繼承款部分,由金融機構依法院裁判分割之內容申請依法提存。
我們想知道保險公司同為金管會所監管有同為金融機構,不知是否也可用提存的方式及個別領的方式讓其他繼承人領到應得比例之遺產
f18288b4用戶
發表於 2020/12/04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