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不起訴再議可能性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894 次瀏覽事實經過: 與前任分手,對方搬走時帶走我的動產(手錶及寵物),因無催討證明,所以檢方判定不算侵佔 問題:判決書中提到因常理同居情侶無須特別經由同意可任意使用物品,但手錶算私物怎麼能以此認定,再者寵物部分,因對方母親有回傳訊息說要等租約到期後再來談,但事實卻都沒有與我聯繫,以這些問題點來說,請問我能否再議(但目前已經無新罪證)?我如何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要回來?
事實經過: 與前任分手,對方搬走時帶走我的動產(手錶及寵物),因無催討證明,所以檢方判定不算侵佔 問題:判決書中提到因常理同居情侶無須特別經由同意可任意使用物品,但手錶算私物怎麼能以此認定,再者寵物部分,因對方母親有回傳訊息說要等租約到期後再來談,但事實卻都沒有與我聯繫,以這些問題點來說,請問我能否再議(但目前已經無新罪證)?我如何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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