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以過失傷害起訴,認罪協商較好還是可以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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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109年5月24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有詢問對方是否有受傷, 一開始對方有說胸口不適,但警方到場詢問時,對方並沒有說有不舒服,不清楚對方是否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做筆錄, 因為現場在十字路口,所以警方到場前已非原本的樣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保險,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車輛在內側車道要往橫向道路機車代轉格移動,遭受後方車輛撞擊,我方閃避不及,對方車頭撞擊我方車輛中央腳踏板位置,對方控告我方過失傷害,在警局收到的事故初步研判書上也是偏向我方疏失
六、問題:
今日被以過失傷害起訴,以認罪協商較好,還是可以如何做將傷害降到最低?
35769af2用戶
發表於 2020/12/08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