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交易遇漏水,房仲偏護賣方,並致使簽下不利協議,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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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中信房屋加盟店房仲,經手萬華區中古屋公寓交易,於2020/12/10經現場驗屋得知該公寓廚房與廁所牆面有滲漏水之問題。
不但房屋現況說明書中勾選無滲漏水之情形,且在未經專業之修繕評估前,卻於房屋點交時(同日2020/12/10),勸使買方放棄原先主張履約保戶應暫扣成交價1%做為修繕保留款,同時竟主動建議應將修繕保留款金額調整為2萬且交由中信房屋託管,並要求簽立若經賣方負責維修後僅提供一年期之防水保固,過程中還說1年保固已經很長,正常都只給6個月保固;明顯偏重維護賣方之權益,並未站在公平中立之原則。
且此不平等契約,反遭致買方權力受損下降,我網路查到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實不應簽此協議,深感懊悔。
該仲介公司業者,借本身職業專業之利,偏護賣方,未盡仲介角色之職,未告知買方可行之權利,並致弱勢與專業度不足之買方權益受損,不足以保障日後漏水修繕之事宜。
問題:
因仲介與賣方為朋友關係,並在處理態度上極為消極與偏袒賣方,想請問此案我可採取哪些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我有點交當下的錄音檔。
4b009c2f用戶
發表於 2020/12/11 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