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問題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773 次瀏覽
請問如果向法院申請訴訟救助,法院有受理,那麼關於、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
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需再另外提出申請嗎?還是審判長會主動幫原告申請呢?
f3e368d0用戶 發表於 2020/12/19 03:11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2/19 08:56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您若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准予後,原則上僅係免預先繳納裁判費用而已,至於委任律師部分,因為民事案件(如第一、二審非採律師強制代理)法院正常不會替您安排律師。本此,若您真的有委任律師之需求,可以向所在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扶律師(須提供相關資料審核),若經審核通過後,法扶會指派律師協助您進行訴訟。
    
    惟具體情況如何,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2項)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第2項)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款雖定有明文。惟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僅限於法律有規定者,始得為之。例如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此觀該條文於民國92年2月7日之修法理由即明。...惟查,本件聲請人僅以其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為由,而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尚非有據,是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要難准許。至於聲請人若認為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必要,得另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扶助,附此敘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19 09:15
    回覆諮詢(19757)、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建議可向法扶基金會聲請扶助,以保障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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