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偷竊嗎?要負擔甚麼責任
勞資糾紛 其他 614 次瀏覽公司的茶包等物品是要給客人的備品 因為看到前輩都直接拿取,自己便也有拿 以為備品是可以拿取的 而公司原本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拿取 但是在上個月公告不可以有偷竊或侵占公司財物或拿來食用 請問這樣算是偷竊嗎? 假設為偷竊,是否是以公司公告之後有拿取才算是? 若不論如何都算是偷竊,請問需負擔甚麼責任?
公司的茶包等物品是要給客人的備品 因為看到前輩都直接拿取,自己便也有拿 以為備品是可以拿取的 而公司原本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拿取 但是在上個月公告不可以有偷竊或侵占公司財物或拿來食用 請問這樣算是偷竊嗎? 假設為偷竊,是否是以公司公告之後有拿取才算是? 若不論如何都算是偷竊,請問需負擔甚麼責任?
您好,茶包既然是屬於公司準備給客人使用的,那就是屬於公司所有,擅自取來作為非公務使用的確是有成立竊盜及侵占茶包的可能,而成立這些罪名,不會因公司有無公告而不同,所以公告前取用還是犯罪,若有犯前述行為,可能會有刑責,也需賠償公司茶包的財物損失,但刑責的部分,或許可以請檢察官審酌財物價值低微,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可能成立刑事侵占或竊盜罪,且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未經公司同意拿取公司的茶包,可能涉犯竊盜或侵占罪。 公告前或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成立。惟就公告前的部分,公司提告之可能性較低。 竊盜或侵占均有刑事責任。
您好, 無論是否有特別公告,擅自拿取公司的物品即有可能成立侵占、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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