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事提告的期限計算從何時算起?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2328 次瀏覽
想請問:民事提告時間為兩年,兩年是指筆錄後算起兩年嗎?若是筆錄後一直有在連繫,那兩年是從失聯後算起嗎?
事情發生是去年1月20日出了車禍,當下即報案做了筆錄,之前都是使用LINE連繫,因對方不願和解,所以協商期間有在LINE約定每個月支付五千(若不支付,對方即會提告刑事),但一直沒有達成和解。前一段時間對方開出了總金額,總金額包含了薪資,金額將近三十萬。經詢問對方已由公司及勞保局請領了薪資補償,問了其他律師,告知對方若是請領了薪資就不該再和我們要求賠償薪資。但對方不接受,聲稱我們不同意他開出的金額就要提告。
所以想請問,民事提告的期間是由報案做筆錄起算兩年?還是從我們不再與對方連繫時起算? 謝謝您~
5fd0b37c用戶 發表於 2019/05/21 17:06

2 位律師回答

  • 王世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2 09:04
    回覆諮詢(39)、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16)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事情發生是去年1月20日出了車禍......」,民事提告期間從「去年1月20日」起算兩年。
    
    建議您盡快保全對您有利的證據,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若有其他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5/23 14:18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應注意兩年時效的問題!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按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8 號、95年度台上字第736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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