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談不攏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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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20.12.3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有遭到移動,警方有紀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無保險、無聯絡保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車子停在人行道上,機車熄火,人不在車上,汽車超速衝上人行道撞倒一整排機車,有報警、做筆錄,無目擊證人,撞倒的機車有8台(我是第一台),肇事者有移動現場。機車維修費總額17550(有報價單),不願意賠償全額,僅賠償10000,如果要維修機車,僅願意支付副廠的零件。
六、問題:
1.我收取費用僅收取機車維修費(17550元)是否合理?
2.若有過失比例問題(還沒送鑑定)是如何計算金錢?
3.維修只付副廠的錢是可以的嗎(我不同意)?
77bea4fd用戶
發表於 2021/01/03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