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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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請問後面那兩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b3095809用戶 發表於 2021/01/04 17:51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04 18:3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5)

    您好,因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得提起告訴之人並不限於被害人本人(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本此,若告訴乃論之罪,有部分得提起告訴之人已逾越告訴期間6個月(如知悉犯人在前),惟部分得提起告訴之人尚未逾越告訴期間者(如知悉犯人在後),該未逾越之告訴權人仍尚得提起告訴,而不受他人之影響。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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