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支付命令,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會怎麼處理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2778 次瀏覽想請問一下 對方欠我17萬,如果我向他提出支付命令,但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我還有機會拿回這筆錢嗎? 我懷疑對方已經把所以財產都轉出到他老婆或其他人名下
想請問一下 對方欠我17萬,如果我向他提出支付命令,但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我還有機會拿回這筆錢嗎? 我懷疑對方已經把所以財產都轉出到他老婆或其他人名下
因有時效限制,建議先聲請,取得支付命令後,才能調閱對方名下財產,目前您僅是推測。
向債務人提起支付命令,先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及查詢對方財產; 至於,如果確實有脫產疑慮,可以主張撤銷該移轉行為;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您好,若債務人有詐害債權之情事,可以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又,若於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對方仍有脫產之情事,可以提告損害債權罪。 綜上,建議先取得執行名義(如聲請支付命令等)後,再去查詢對造之財產。 PS. 民法第22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4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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