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秘密罪&散佈物品猥褻罪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310 次瀏覽『簡易說明』本來是懷疑男友有小三, 查看手機發現男友利用手機IPHONE隱藏APP功能藏起來, 打開後才知道交往期間偷拍我睡著時的裸照、性愛影片(睡著、居高角度及斜角的拍攝), 更可怕的是..他與三名網友私下交換雙方女友的這些檔案(無碼, 但多數圖片有限時自動消毀)...以及網路上創立加密的社團(該行為長達1年多(帳號創立時間反推時間)), 與其他網友交換 這些檔案(有碼, 但我能證明照片中的女性是我, 社團400多人追蹤他)。 第二天友人的陪同下, 到派出所報警, 提出了抽查令, 兩週後警方扣押了男友的手機及行動硬碟。 以上都有證據, 接到通知說明 妨礙秘密罪成立, 但散步物品猥褻罪檢察官卻無審判由法官裁定... Q:請問散步物品猥褻罪, 為何在檢察官這邊不能宣判? Q:宣判的結果他罪名成立, 我可以向身邊友人說他的惡行嗎?我是否會觸法? Q:我知道刑事結束後附民, 是否只要和解 等同於遮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