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取消共同監護與改姓
婚姻.監護 其他 1886 次瀏覽事實經過: 非婚生子,在出生登記時已與生父辦理認養與共同監護、從父姓。小孩生父是拿香港居留證非本國籍人士,也未居住於台灣。除剛出生時期,只來台見過小孩一面。近幾年機乎無法聯繫上,小孩已快6歲,即將上小學,因是共同監護,先前已有訊息告知,但無回覆問題。至今已經無法聯繫到本人,所以決定取消共同監護與更改姓名。 問題: 如何取消共同監護與更改姓名?
事實經過: 非婚生子,在出生登記時已與生父辦理認養與共同監護、從父姓。小孩生父是拿香港居留證非本國籍人士,也未居住於台灣。除剛出生時期,只來台見過小孩一面。近幾年機乎無法聯繫上,小孩已快6歲,即將上小學,因是共同監護,先前已有訊息告知,但無回覆問題。至今已經無法聯繫到本人,所以決定取消共同監護與更改姓名。 問題: 如何取消共同監護與更改姓名?
您好,可以考慮就生父並未有扶養事實向家事法院提出改姓以及親權改定之訴,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 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可直接向法院提改姓及改定子女親權人等訴,且若無法聯繫上生父,則有可能可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裁定,以加快法院審理速度喔,謝謝您。
您好 父母雙方協議共同任非婚生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顯屬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時,按第1055條、第1055-1條規定,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為母親單獨行使負擔。 另按我國民法第 1059-1 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故就非婚生子之改姓,亦可依據前開法條主張為維護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合併聲請改定為母姓。
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及變更子女姓氏,本人擅長此類案件,相關細節可加LINE諮詢
您好,所述情形應盡快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及改姓,以免小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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