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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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股別:X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XXX   為被告涉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不服臺灣XX地方法院XXX年度X簡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該判決之認事用法殊有疏漏及違背法令之處,特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上訴事:綜上所陳,…,豈料原審不察,率爾為被告成立幫助不能安全駕駛認定,顯然違法且認定事實亦有不當,懇請  鈞院鑒核上情, 且賜被告無罪判決之結果,以符法紀,並障權益。 
1.查被告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5點多許,   被告並無易生危害之異常駕駛行為.第三分局在執行一般巡邏勤務,也未見被告駕駛之機車前後搖擺.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駛不穩之情事,無差別式貿然對被告酒測,   明知被告當時之駕駛行為,實際上未生危害, 亦未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行為,或有何犯罪嫌疑,攔停當下,並無危害發生  ,且未告知有何酒駕跡象或攔查原因,也未就近察覺.有何酒駕的合理懷疑,短短3秒即以酒精檢知器要求簡易酒測,攔停程序及之後的酒測都違法。  即起意跟車攔查 上述經由違法程序取得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第三分局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應禁止使用!        2  在排除公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後,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被告本案犯行之證據,就僅餘「被告之自白」而已。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以證明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欠缺其他必要之證據,足所為自難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所以限定員警攔停車輛之要件,其目的即在於保障人民之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禁止員警恣意為之。對於「先攔再檢驗」、「守株待兔直接攔停」之方式,亦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所禁止。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3 員警必需先合法攔停,於法有據,人民才有配合酒測的義務,當有義務而不履行時,才會有「拒測」的罰單。倘若員警違法攔停,欲施行酒測又於法無據,民眾自然無配合之義務,員警也不得因民眾不配合履行無義務之事,而逕自開罰。     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關於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要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之意旨,要求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闡釋關於警察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謂「已發生危害」,例如駕車肇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均指具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警察才能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否則,警察就是非法企圖、強行進行酒測。對於警察非法進行「酒測」要求,遭攔檢的人民有權利拒絕,沒有配合的義務。    4    一、攔查需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例如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參考判決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交字第416號。
(2)無合理懷疑之前提下即強令原告配合接受酒測案,參考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93號判決。

(3)無差別攔停稽查案,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43 號 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86號判決。

4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以及未有具體危險事實之情況下攔停,汽車駕駛人本無停車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

憲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155條第2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6.8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5 員警攔停車輛、簡易酒測的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即使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39毫克,也不得作為判刑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6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
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規定:「檢察官應督促受其指揮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本於人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公正、客觀依法執行職務,以實現司法正義。」  7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無罪推定原則」,其法源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而同條第2項也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然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謹  狀
5f04c048用戶 發表於 2021/01/17 15:00

4 位律師回答

  • 5f04c048用戶
    發表於 2021/01/17 15:00
    報價一小辭多少?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7 15:03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0)

    感謝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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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1/17 15:42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有無上訴理由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7 15:53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若須協助上訴,可Line或電話與本所律師聯絡。
    
    
                         
  • 5f04c048用戶
    發表於 2021/01/17 16:02
    這就是我訴狀 上訴理由 去年12月遞狀了 還沒開庭 ! 乾脆告訴我有這方 面律師經驗! 一小時諮詢費多少?最快了
  • 5f04c048用戶
    發表於 2021/01/17 16:06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7 16:06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0)

    可以加我Line報價並提供諮詢給您
    
    
                         
  • 5f04c048用戶
    發表於 2021/01/17 16:08
    收到程序準備停開始 我會+你 諮詢費一小時多少
  • 5f04c048用戶
    發表於 2021/01/23 13:08
    收到法院公文 只有我被告不服上訴受理 沒看到檢察官不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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