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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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訴罪
被警察通知要去台北做筆錄
但我居住地是在台南
有詢問員警是否可以移轉管轄權
但他說重要證據都在台北 因此要跑一趟做筆錄
想請問可以在做完筆錄後 可以麻煩員警將筆錄及證據移交到台南的地檢署 讓我在台南開庭就好了嗎?
以及是否可以在筆錄最後寫 希望能移交管轄權至台南呢?
若我在筆錄時已認罪 請問還會開 偵查庭以及準備程序嗎?
很怕那兩個都在台北開庭 這樣又要多跑兩趟 麻煩各位了
29f3a1e2用戶 發表於 2021/01/19 14:52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9 15:31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感謝律師回答
    可以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移轉,但檢察官有否准與否的權力
    
    
                         
  • 29f3a1e2用戶
    發表於 2021/01/19 16:01
    請問可以在筆錄時就申請移轉 還是等之後受到偵查庭傳票 再申請呢
  • 錢仁杰律師
    錢仁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9 18:55
    回覆諮詢(18)、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犯罪地與被告住居所地,均有刑事案件之管轄權,但通常檢察署不會僅以被告住居所便利為由即准許移轉管轄,尚須有例如被告與告訴人剛好均在被告住居所地,或尚有相關證人等偵查需要移轉被告住居所地,方有較大機率獲得准許移轉。
    
    您還是可以提出聲請移轉管轄,並未限制在哪一個階段,惟您敘述重要證據均在台北,故仍有可能會遭台北傳喚,且並非警詢認罪即可免除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仍須經檢察署偵查終結後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經起訴或聲請簡判,尚須經法院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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