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處裡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853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110/01/2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本人已驗傷,小腿輕微擦傷,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交換資料後便移動車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雙方都有保險。沒有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本人駕駛機車直行,看到前方汽車右轉便拉煞車減至時速30左右,見前車右轉後再啟動,但前車為了禮讓行人急停,煞車不及撞上前車左後方,雙方都表示不報警並互留電話,有寫字條表示互不追究各自修理,字條上有雙方簽名,也有拍照存證。 六、問題:我有需要做其他後續動作嗎?如果他後來報案並跟我求償時,出示字條對我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