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處裡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710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110/01/2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本人已驗傷,小腿輕微擦傷,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交換資料後便移動車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雙方都有保險。沒有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本人駕駛機車直行,看到前方汽車右轉便拉煞車減至時速30左右,見前車右轉後再啟動,但前車為了禮讓行人急停,煞車不及撞上前車左後方,雙方都表示不報警並互留電話,有寫字條表示互不追究各自修理,字條上有雙方簽名,也有拍照存證。


六、問題:我有需要做其他後續動作嗎?如果他後來報案並跟我求償時,出示字條對我有幫助嗎?
f73c2c53用戶 發表於 2021/01/22 16:35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22 17:07
    回覆諮詢(19745)、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0)

    您可在事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如將來對方提出民事求償,您可出示雙方的和解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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