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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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跟朋友吃完飯相約去唱歌,唱完結束要走了,代駕也叫好了,走出門口的時候遇到兩個不認識的對我朋友老婆言語性稍擾,問她要不要跟他們回家,我們ㄧ氣之下動手打了他們,大概有三個動手,結果警察要告我們妨害秩序(聚眾鬥毆)

問題:我們沒有要妨害秩序的意思 我們一開始聚眾目的只是要去唱歌只是因為突發事件而發生衝突,而且對方也沒有怎麼樣,警察到場我們也馬上就離開了,這樣妨害秩序會成立嗎?
b9ea0041用戶 發表於 2021/01/27 23:56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28 01:09
    回覆諮詢(19799)、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建議加Line諮詢後續製作筆錄應對事宜與答辯策略,討論是否有無罪空間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28 07:10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就您所述的事實範圍內,有不成立的空間;細節可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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