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約背信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工程爭議 75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當初因為自備工程款項不足,拿了工程合約去銀行輔助借信貸20萬元,因為當事人甲方,說工程預定於9月可以入場作業,但沒有,一再三的拖延到12月以至於工人無法等待不做了,乙方提出無法繼續承接後續工程部分,先提終止契約。

問題:
1.乙方有背信罪之法律問題嗎?
2.乙方有違反信貸保證?
3.一式兩分正本合約上簽名都不同人這分合約有效用嗎?
b53086d5用戶 發表於 2021/01/28 00:40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1/28 00:50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您好,目前乙方應先釐清為何無法按時開始入廠作業甲方是否有可歸責事實,再考慮發函甲方告知甲方違約,主張解約並且請求輔助借信貸20萬元所衍生之損害賠償,乙方相關行為並無刑事責任問題,至於契約有無效力必須進一步就書面資料釐清,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b53086d5用戶
    發表於 2021/01/28 00:45
    另外一個問題是口頭契約在9月份說的實際簽約日在12月初,這樣甲方怎麼算違約。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28 08:13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建議您提供完整合約與律師諮詢,討論具體的賠償的金額及違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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