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經他人許可食用後,卻又遭反咬提告「竊盜」擅自食用。

刑事犯罪 其他 1022 次瀏覽
律師您好,最近我在上班處所遭同事控告說,我未經他的許可食用他的東西。

我去跟他質問:「當初我來報到時,不是跟我說冰箱內的東西,彼此不是可以隨意食用?」

他跟我說,並沒有,他說:「冰箱裡的東西可以隨便吃,這些是xxx的財產,。當時我的意思是只有xxx的食物可以隨便吃,並沒有說你可以吃我的。」

我心裡想,你現在在玩文字遊戲是吧?
當初說可以隨便吃,現在改口又跟我說不行,又說只有xxx的東西可以食用。

事後,我也坦承不論是否告知可否食用,在沒知會當事人,擅自食用,就是不
對,也賠償等價物品。

律師,我想請教綜上所述,這樣是否有構成刑法上,所謂之竊盜罪?
a0f92eb7用戶 發表於 2021/02/12 01:46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2/12 07:01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竊盜要有主觀故意,就是明確知道這個物品是別人的,而且別人沒有授權自己可以拿取食用,還是執意拿取食用才算,如果同事之前已經有告知冰箱內的食物可以隨便吃,他自己放置在冰箱內的食物,如果從外觀上看不出與經授權的食物有區別,比如沒有標示姓名,那您有可能基於誤認而食用,而沒有故意,此時不構成竊盜的可能性會蠻高。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a0f92eb7用戶
    發表於 2021/02/12 09:21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如果他後來主張,他的食物有「寫名字」做記號,我去查看後,但位置非常不明顯,而且也不清楚事前、還事後做的記號,這樣仍有竊盜之嫌嗎? 感恩,祝梁大律師新年快樂。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2/12 10:18
    回覆諮詢(19838)、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您的情況仍可能成立竊盜罪,如收到警方通知書建議與律師諮詢應對技巧,避免遭誘導詢問而產生起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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