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母未履行夫妻義務分居數年,於父親過世後要回來分一半遺產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1593 次瀏覽後母因討客兄跟父親分居長達6年以上未辦理離婚 ,於父親過世後回來要爭取一半遺產. (父親未留遺屬) 我想請問: 財產繼承人員為後母以及我們4個兄弟共5人 1.後母未履行夫妻義務 ,法律上是否有條款能申訴他的惡行 ,讓他無法為所欲為取得父親辛苦留下的一半遺產 ? 2.因後母惡行能否主張遺產分為1/5
後母因討客兄跟父親分居長達6年以上未辦理離婚 ,於父親過世後回來要爭取一半遺產. (父親未留遺屬) 我想請問: 財產繼承人員為後母以及我們4個兄弟共5人 1.後母未履行夫妻義務 ,法律上是否有條款能申訴他的惡行 ,讓他無法為所欲為取得父親辛苦留下的一半遺產 ? 2.因後母惡行能否主張遺產分為1/5
您好,後母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您可以主張後母未履行夫妻義務分居數年,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遺產部分則按照法定應繼分處理。
您好: 1) 除非後母符合喪失繼承權的規定,否則在後母仍是繼承人的架構下,後母本來就可以享有繼承權。 2) 後母法律上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分走一部分後,再跟其他繼承人一起繼承,因此最壞狀況是後母可以分得五分之三(二分之一+十分之一=五分之三)。 3) 如果沒有符合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您們兄弟只能向法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後,再和後母一起依應繼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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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 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部分: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4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配偶之應繼分部分: (1)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3.喪失繼承權事由部分: 民法第1145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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