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迴避給付應由其承擔的稅務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 528 次瀏覽107年04月受聘為一藥局之負責人,此藥局是由診所醫師夫婦出資設立,而本合約至107年08月結束。 合約中提及「若有追繳甲方名下有關藥局的任何稅務,出資方須無條件全權負責繳納」,因近期收到國稅局來函通知須補繳藥局執業所得的稅額,有向對方說明並交付相關明細,卻被對方無視。 除了先寄存證信函,我還能透過哪些方式強制對方繳付稅額呢?
107年04月受聘為一藥局之負責人,此藥局是由診所醫師夫婦出資設立,而本合約至107年08月結束。 合約中提及「若有追繳甲方名下有關藥局的任何稅務,出資方須無條件全權負責繳納」,因近期收到國稅局來函通知須補繳藥局執業所得的稅額,有向對方說明並交付相關明細,卻被對方無視。 除了先寄存證信函,我還能透過哪些方式強制對方繳付稅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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