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迴避給付應由其承擔的稅務

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 528 次瀏覽
107年04月受聘為一藥局之負責人,此藥局是由診所醫師夫婦出資設立,而本合約至107年08月結束。

合約中提及「若有追繳甲方名下有關藥局的任何稅務,出資方須無條件全權負責繳納」,因近期收到國稅局來函通知須補繳藥局執業所得的稅額,有向對方說明並交付相關明細,卻被對方無視。

除了先寄存證信函,我還能透過哪些方式強制對方繳付稅額呢?
6ddbcfc5用戶 發表於 2021/02/23 14:40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23 14:44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所述情形若要強制對方付款,應依所簽合約向法院起訴,勝訴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2/23 14:53
    回覆諮詢(19764)、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付款,如對方置之不理,可以合約作為證據,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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