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縱火)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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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甲)被男友(乙)慫恿去乙的前女友(丙)家縱火,因縱火隔天,警察已經找到甲的住處,乙叫甲暫時搬到龍潭居住,並幫他繳納租屋費用,爾後乙載甲回家收拾東西,被埋伏的警方抓到,並且抓到甲要搬家的證明,認定甲要逃跑,全程甲都聽乙的,不敢供出乙要甲放火,不敢供出乙幫甲買的汽油,龍潭簽租屋的時候(屋主可證明),可調出是乙要甲搬家,汽油並非是甲買的,可調閱監視器,是乙買好,親自送到甲家,兩次縱火都是,監視器可作證,但是甲太愛乙,當初並不想牽連乙,事後,才知道,一切都是乙想要跟丙騙金錢,乙謊騙丙,說甲是前女友,因愛生恨,才會騷擾到丙,甲在丙家縱火的機車,原先是甲的名下,乙跟甲要證件,甲給乙,乙承諾過幾天還給甲,後面卻過戶給丙,甲詢問過乙,乙說被丙騙取,因而甲氣憤縱火,聽信他人言詞,並未採證,甲只有國中學歷,並單親撫養一名兒子,想爭取易科罰金,當下聽信乙的,乙說有幫甲爭取,但並沒有,甲目前入監執行,有憂鬱症及高血壓,手上曾割腕多次(未入監時),並真心真的覺得自己錯了,想回歸正常生活,好好照顧孩子,因為這件是,母親及妹妹對甲不諒解,甲想悔改,怕兒子也不原諒甲,真心想繳納罰金,目前入監一個星期,身為旁觀者,詢問過甲的意思,才會想幫甲資訊律師,看還有沒有轉還的餘地,擔心甲的心理狀況及家庭狀況
88250d62用戶
發表於 2021/03/02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