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費 支付異議後收到判決後該如何處理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2568 次瀏覽事實經過: 100年有欠電信費用已轉資產公司,有寄支付命令,已提出異議,最近收到判決結果,必須償還欠費與利息,根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27款規定,電信業者對按月支付的電話費(門號月租費)的民事給付請求權為5年,逾期不行使即失效。不過,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四號,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 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問題:請問在已收到判決書後,該如何提出對判決內容異議,直接寄信給書記官或法官嘛?內容該如何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