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利及義務範圍

刑事犯罪 其他 162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針對公立幼兒園老師,與家長間互動頻繁,想了解自身相關權益

問題:
1.家長時常故意逾時接送(ex.消極拖延、說反正你們公家單位錢賺很多不會等一下、說反正又不會被處罰你就是要等),因辦法無相關罰則(無法收取罰款或加班費),此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或其他罪責?
2.針對家長時常質疑ex.直接指責、調監視器...等,最後證實事實並非如此時,若相關行為造成本人困擾,是否構成誹謗罪或其他罪責?

上述若有違反兒少法皆有進行相關通報作業,純屬針對個人權益,謝謝!
65ded535用戶 發表於 2019/05/25 23:07

1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6/12 18:54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您好:
    
    家長遲延接送部分,在當前司法實務上比較難有成罪可能性。但如果您有衝撞現行體制的勇氣,建議還是從爭取勞動權益上著手,根本癥結點還是在"教師"為何不能適用勞基法上。如果有勞基法的適用,您至少可以拿到加班費。
    
    關於您的第二個問題,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家長確實有以不實的事實造成您名譽上的損害,那麼確實可能該當誹謗罪。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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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李昱宗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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