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和解最小賠償 以及能否請保險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930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9年8月20日早上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無受傷 對方有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知對方是否有保險  我有保險 但雙方都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下我騎車行駛在內側車道,要切往外側車道,有打方向燈,切往外側途中,右後方機車駕駛人疑似靠我方機車太近被受驚嚇故緊急煞車並倒地,且無跟我方機車碰撞。
    我方並無大礙且無摔倒,剛好交警在一旁指揮交通,所以先移去一旁等警方及救護車前來。
    之後先抵達就近醫院做筆錄,因當下發生車禍路段監視器故障,所以只能以雙方當下的口供判定。並留下資料。
可是因我疏忽及不小心把對方聯絡方式的單子弄丟,以致我方無法聯絡及關心身體情況,而他方也無撥打電話過來詢問我方身心靈狀況。
    直至去年年12月底至今年1月這段時間,他有撥打電話給我一次,但是是無顯示電話號碼,有跟他要聯絡方式及醫院就診紀錄。因他方原先就有重聽、肌肉纖維化等病症,故無法得知他的上班請假就診是否關乎於本次車禍。之後留下的聯絡方式不知對方是否有沒有講清楚,導致我方撥過去電話是空號。
    之後去申請初判書,上面寫我有未注意後方來車之嫌疑,故判我方須負全責
    110年2月10日 ,我方收到臺北地方地檢署調解通知書,為民事調解庭,理由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等事件,故想諮詢尋求幫助。
     對方目前撥打電話過來只有一次。


六、問題:
想請問關於保險現在還能不能辦理以及若要調節賠償,有什麼辦法能使賠償金合理且是最低金額。
45b02e9d用戶 發表於 2021/03/10 23:14

2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1 08:02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保險金請求權時效為兩年,如果符合保險事故要件,仍可以請求保險金;
    如果是台北地檢署的調解通知書,對方應該已經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僅係地檢署先安排雙方調解;
    可以先確認對方受傷狀況及相關醫療費用損失、財產損失或慰撫金等,判斷是否合理;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1 11:04
    回覆諮詢(459)、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93)

    對方應已提告過失傷害,該調解庭即為該刑案之調解程序。
    建議調解庭可通知保險公司人員一併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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