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和解最小賠償 以及能否請保險公司處理後續事宜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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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9年8月20日早上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無受傷 對方有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做筆錄 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知對方是否有保險 我有保險 但雙方都無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下我騎車行駛在內側車道,要切往外側車道,有打方向燈,切往外側途中,右後方機車駕駛人疑似靠我方機車太近被受驚嚇故緊急煞車並倒地,且無跟我方機車碰撞。
我方並無大礙且無摔倒,剛好交警在一旁指揮交通,所以先移去一旁等警方及救護車前來。
之後先抵達就近醫院做筆錄,因當下發生車禍路段監視器故障,所以只能以雙方當下的口供判定。並留下資料。
可是因我疏忽及不小心把對方聯絡方式的單子弄丟,以致我方無法聯絡及關心身體情況,而他方也無撥打電話過來詢問我方身心靈狀況。
直至去年年12月底至今年1月這段時間,他有撥打電話給我一次,但是是無顯示電話號碼,有跟他要聯絡方式及醫院就診紀錄。因他方原先就有重聽、肌肉纖維化等病症,故無法得知他的上班請假就診是否關乎於本次車禍。之後留下的聯絡方式不知對方是否有沒有講清楚,導致我方撥過去電話是空號。
之後去申請初判書,上面寫我有未注意後方來車之嫌疑,故判我方須負全責
110年2月10日 ,我方收到臺北地方地檢署調解通知書,為民事調解庭,理由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等事件,故想諮詢尋求幫助。
對方目前撥打電話過來只有一次。
六、問題:
想請問關於保險現在還能不能辦理以及若要調節賠償,有什麼辦法能使賠償金合理且是最低金額。
45b02e9d用戶
發表於 2021/03/10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