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主在要讓我們上班前簽一份合同如未滿一年離職罰十萬 還要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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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我所簽的合同合理嗎? 現在我收到存證信函 也不斷的被威脅罰錢,我的工作只是土地買賣的開發人員算是業務,條例是寫「第三條:本契約聘僱期間為自民國(09年9月7日起至民國年月日乙方於受訓結業後,應繼續留任甲方公司服務。如未留任乙方補償甲方教育訓練費用壹拾萬元整。乙方留任甲方公司須滿一年不得中途要求離職,否則,需賠償甲方薪資及行銷訓練等費用共新台幣_壹拾萬元之違約金。」 希望有好心人幫忙大學生剛出社會什麼都不懂謝謝🙏
4c466b36用戶 發表於 2021/03/12 01:03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2 06:23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基本上公司如果有提供專業培訓費用(比如機師的飛航訓練),以及提供合理補償(比如給多少錢),那的確是可以要求員工要服務滿多久不可以走。
    2.但如果公司提供的訓練沒什麼內容,或是沒有提供合理補償,那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就算簽了也是無效。
    3.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若有需要賠償訓練費用,則約定的違約金不能遠超過支付的訓練成本,不能花十塊訓練你,然後要你賠一百塊。至於薪資應該是勞務給付的對價,應該是不用返還該公司。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2 08:26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建議提供具體合約,以利判斷;
    另外,依我國勞基法規定,如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規定,須符合最低服務年限事由及適法性要件,如不符合要件限制,該最低服務年限規定應屬無效;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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