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業 這樣算承攬契約還是雇傭關係 以及其他問題
勞資糾紛 其他 2800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們簽的合約上面是寫明承攬契約,但是我們實際上班的情況是有打卡、固定工時、指定的排假天數,薪資的部分是抽成的,技師獲得時數費用的六成。 有些情況下老闆會罰錢,遲到太多天、客訴過多,或是因為客人不滿意技師的服務,會要求員工賠償全部費用給公司,但是正常情況下公司只會獲得費用的四成,卻會要求技師賠償全額。 老闆要開除員工的時候不會給予時間讓員工找尋新工作,而是當天就會叫技師回家。 公司常年沒有特休,是經過員工長期反應,今年才提出來的,內容如下: 以下假需照公司假期規則 做滿三年的第四年可放6天特別假 做滿四年的第五年可放8天特別假 做滿五年的第六年可放10天特別假 問題: 1、請問這樣算是承攬契約還是雇傭關係? 2、請問後面敘述的內容,有哪些是違法的哪些是合法的? 謝謝幫忙回答的各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