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擦撞警方判定對方無肇責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1652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2/9 二、只有我受傷,都有診斷證明 三、當下有報警並作筆錄,發生擦撞以後對方沒有停在原本的位置,在警察來現場以前就把車開到靠路邊停了。 四、都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在台中台灣大道的慢車道發生擦撞,我騎車對方開車,因前方有車子要右轉進入加油站所以我減速並微靠左行駛,沒多久他就從我左方靠近,印象中他開到我旁邊時我在他右前車門位置,然後就發生碰撞,車速大約50上下,那邊慢車道是一線道並無變換車道,我這邊沒有行車紀錄器,詢問保險有無對方行車器錄器或路口監視器,保險表示警方那邊不會給他們看,只告訴我警方那邊的判斷是我左偏而對方未察覺,所以是我這邊全責 這邊想詢問幾個問題 1.警方這樣的判決是合理的嗎? 因為我並無變換車道,且左偏有打方向燈,做筆錄時都有告知 2..如果覺得這樣的結果不合理我可以怎麼做呢? 謝謝拜託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