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擦撞警方判定對方無肇責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1282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日期:2020/2/9
二、只有我受傷,都有診斷證明
三、當下有報警並作筆錄,發生擦撞以後對方沒有停在原本的位置,在警察來現場以前就把車開到靠路邊停了。
四、都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在台中台灣大道的慢車道發生擦撞,我騎車對方開車,因前方有車子要右轉進入加油站所以我減速並微靠左行駛,沒多久他就從我左方靠近,印象中他開到我旁邊時我在他右前車門位置,然後就發生碰撞,車速大約50上下,那邊慢車道是一線道並無變換車道,我這邊沒有行車紀錄器,詢問保險有無對方行車器錄器或路口監視器,保險表示警方那邊不會給他們看,只告訴我警方那邊的判斷是我左偏而對方未察覺,所以是我這邊全責
這邊想詢問幾個問題
1.警方這樣的判決是合理的嗎?
因為我並無變換車道,且左偏有打方向燈,做筆錄時都有告知
2..如果覺得這樣的結果不合理我可以怎麼做呢?
謝謝拜託您了
c28cccd4用戶 發表於 2021/03/16 02:13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6 06:43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警方的初判不代表最終的責任判定,如果您對警方的判定不滿,可以向車輛事故行車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來確認肇事責任。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16 09:37
    回覆諮詢(19552)、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您可向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且您可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並於調解程序或檢察官起訴後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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