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離職被要求付違約金,詢問合約內容是否違反勞動法15-1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38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目前要離職,但合約上寫試用期3個月經過2年內離職,要付違約金3萬,本來簽約就是2年沒錯,但我看勞動基準法15-1條規定,需要給我簽約金或是訓練課程才能簽最低服務年限

問題是,院方並沒有支付簽約金,訓練課程卻又都是護理師訓練課程,上起課來就感覺是在確認是擠的工作內容,在職訓練這樣,而且我已經在大學靠自己成為護理師了,而法規規定的訓練課程是〔專業技術培訓〕,如果目前院方都沒有出現培訓工作所需之專業技能時,這樣是否違反規定,我是否可以說不支付違約金
696732fb用戶 發表於 2021/03/23 11:46

2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23 12:25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有關勞基法第15條-1之適用,本應審視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即如您所述之培訓費用及簽約金等合理補償等,又事實若確同您所陳,此或能向院方主張不應請求違約金,得拒絕給付,院方亦不能就此違約金從工資予以扣除,否則即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之虞;不過,院方就此當可能有齊一套說法,故仍需視具體個案事實而定,惟勞資爭議本得先由雙方協商,建議得再為溝通。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23 13:25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9)、獲得感謝(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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