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離職被要求付違約金,詢問合約內容是否違反勞動法15-1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388 次瀏覽事實經過: 目前要離職,但合約上寫試用期3個月經過2年內離職,要付違約金3萬,本來簽約就是2年沒錯,但我看勞動基準法15-1條規定,需要給我簽約金或是訓練課程才能簽最低服務年限 問題是,院方並沒有支付簽約金,訓練課程卻又都是護理師訓練課程,上起課來就感覺是在確認是擠的工作內容,在職訓練這樣,而且我已經在大學靠自己成為護理師了,而法規規定的訓練課程是〔專業技術培訓〕,如果目前院方都沒有出現培訓工作所需之專業技能時,這樣是否違反規定,我是否可以說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