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延時加班違法嗎?
勞資糾紛 工時問題 958 次瀏覽事實經過:公司每天工作時間8:30~17:30 休息時間(10:30~10:40 ;12:30~13:30 ; 15:30~15:40) 以上我沒有異議,符合勞基法 但之後每天公司主張 17:30工時結束後,須留下10分鐘整理現場善後才能打卡下班,不算加班 也就是都打17:40的卡 而加班也是一樣 平日加班則是 18:00開始,20:00結束,也是需留下10分鐘,20:10才能打下班卡 假日加班也是如此需留下10分 向公司反映,公司主張自己絕對合法,而且也簽訂勞動契約,代表我自己同意, 說明加班是以半小時為單位,且依勞基法規定工時4小時需休息30分鐘所以不得報加班,10分鐘不足以構成加班要件(這些我都是了解的) 問題: 1.請問公司主張合法?請問是真的嘛? 2.如果是違法請問是違法哪一條? 如果要檢舉,請問勝算大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