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解僱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717 次瀏覽
我是任職於某公司的業務,但這是個標案工程。因為這工作是蠻需要長時間所累積的經驗,所以得標廠商基本上都會延用既有的人員。事情是因為新的標案已經成功的標出了,將於今年的四月開始這個標案,而新的老闆也有先跟我們簽署了標題為(臨工勞資雙方同意合約書)但上面沒有標註日期,然而就在今天老闆請人轉答說我被解雇了(沒有原因),且又請了另一些人重新簽訂相同的合約書。這樣的話想請教一下的是:ㄧ:我所簽訂的契約是有效的嗎?二:我後續可以從哪方面去跟老闆談論呢?
aba2b11d用戶 發表於 2021/03/26 18:31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3/26 18:45
    回覆諮詢(6811)、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您所述對方解僱並不合於勞基法規定,可視狀況向勞工局申訴並且聲請調解,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26 19:06
    回覆諮詢(19569)、最佳解答(1503)、獲得感謝(5713)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針對雇主違法解僱,建議您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雇主求償。
    您簽署的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可提供合約與律師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26 19:25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契約經雙方簽訂應已有效成立,惟未約定日期似就勞動契約開始日有疑義;又就雇主所為解僱意思表示,應符合契約或勞動法約定之要件及補償,依您所述似均缺乏,您自可向雇主主張解僱不合法,若未能有協商結果,自能向主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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