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切結書簽了以後的薪資問題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1911 次瀏覽
因為本人要離職了,對離職切結書裡面的下面這條內容蠻介意的:
「本人同意自離職之日起與原服務單位之歷年來應給付之各類工資,等其他應給付之可能不足工資業已結清,不復積欠。 」
        因為老闆娘現在會欠廠商錢,他跟我們說哪個廠商有催再給沒催就要裝死,讓我十分擔心我離職後會不會用這條來不給薪水。
因為我離職日是4/30啊薪水發的日期是5/10
請問我這樣簽了切結書後要是他薪資發錯或不發是不是我也沒辦法跟他索取,而且他要求離職前一定要寫好離職切結書
eb5053f7用戶 發表於 2021/03/31 14:23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31 14:27
    回覆諮詢(19802)、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5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如擔心則應結清積欠薪資及其他給付後再簽署,或者可以等領取薪資後再與雇主簽協議書,避免後續爭議。
    如對方堅持不簽離職切結書則不付薪水,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31 17:13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離職手續之辦理應與工資給付分開處理,僱主原則上不得以離職切結書簽訂為離職或工資給付之條件,惟為順利完成離職,您自得考量簽署該切結書,又若擔心工資無法拿到,得在該切結書寫明雇主尚有部分工資需在5/10給付等等;又如雇主確未給付工資者,此已違反勞基法第23條規定,您除可向雇主請求外,並可逕向勞動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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