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失敗需再重新向法院申請調解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347 次瀏覽
1.車禍發生後於110年2月24日第一次開庭時雙方達成共識日期訂於110年3月29日進行調解。
2.於110年3月29日時被告無故未到且未委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事宜。故調解失敗。
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月股)後,因此案件從刑事庭轉調解庭次數僅限一次,無法再擇期進行調解,需寫"陳報狀"向法院進行重審後才可再轉調解庭。

問題:上述說的"陳報狀"標題內容大概怎麼寫比較恰當,標題要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還是直接寫陳報狀就可以?
b6b48639用戶 發表於 2021/03/31 17:26

2 位律師回答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31 17:47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狀頭可寫陳報狀,向法院表明仍有調解意願。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3/31 17:59
    回覆諮詢(1976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可以書寫陳報狀,表示有調解意願,聲請法院再行安排。
    如果案件已經起訴,也可以書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果調解不成立,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對您也有利,二者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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