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失敗需再重新向法院申請調解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1666 次瀏覽1.車禍發生後於110年2月24日第一次開庭時雙方達成共識日期訂於110年3月29日進行調解。 2.於110年3月29日時被告無故未到且未委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事宜。故調解失敗。 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月股)後,因此案件從刑事庭轉調解庭次數僅限一次,無法再擇期進行調解,需寫"陳報狀"向法院進行重審後才可再轉調解庭。 問題:上述說的"陳報狀"標題內容大概怎麼寫比較恰當,標題要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還是直接寫陳報狀就可以?
1.車禍發生後於110年2月24日第一次開庭時雙方達成共識日期訂於110年3月29日進行調解。 2.於110年3月29日時被告無故未到且未委任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事宜。故調解失敗。 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月股)後,因此案件從刑事庭轉調解庭次數僅限一次,無法再擇期進行調解,需寫"陳報狀"向法院進行重審後才可再轉調解庭。 問題:上述說的"陳報狀"標題內容大概怎麼寫比較恰當,標題要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還是直接寫陳報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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