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3年 沒於30天前 提出離職
勞資糾紛 其他 1534 次瀏覽事實經過: 工作3年多,想換工作,3月3日提出辭職,原本跟組長說暫定做到月底,但若找到其他工作可能會提早走,後來只做到24號,當天人資面談,說我沒有30天前提出,說應該做到4月1日,所以後面8天1天以800計算共6400當作賠償會在4月10日發薪日自動扣除,有讓我簽一份賠償同意書,當時沒想太多就簽了。 問題: 1.請問這同意書是否有效? 2.後面該如何處理?
事實經過: 工作3年多,想換工作,3月3日提出辭職,原本跟組長說暫定做到月底,但若找到其他工作可能會提早走,後來只做到24號,當天人資面談,說我沒有30天前提出,說應該做到4月1日,所以後面8天1天以800計算共6400當作賠償會在4月10日發薪日自動扣除,有讓我簽一份賠償同意書,當時沒想太多就簽了。 問題: 1.請問這同意書是否有效? 2.後面該如何處理?
您好,原則上賠償不應於工資中扣除,若您有疑義或爭執,得向勞動機關詢問及申訴,但您既無於剩下八天工作(除非請特休),不拿該八天工資,還算合理,有無爭議必要,似能斟酌。
您好,雇主不能扣薪來獲得賠償,此舉已違法,該賠償同意書也有違法之處。建議您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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