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3年 沒於30天前 提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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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工作3年多,想換工作,3月3日提出辭職,原本跟組長說暫定做到月底,但若找到其他工作可能會提早走,後來只做到24號,當天人資面談,說我沒有30天前提出,說應該做到4月1日,所以後面8天1天以800計算共6400當作賠償會在4月10日發薪日自動扣除,有讓我簽一份賠償同意書,當時沒想太多就簽了。

問題:
1.請問這同意書是否有效?
2.後面該如何處理?
49c3816d用戶 發表於 2021/04/03 03:19

2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03 10:28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賠償不應於工資中扣除,若您有疑義或爭執,得向勞動機關詢問及申訴,但您既無於剩下八天工作(除非請特休),不拿該八天工資,還算合理,有無爭議必要,似能斟酌。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4/03 10:37
    回覆諮詢(19564)、最佳解答(1502)、獲得感謝(5713)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雇主不能扣薪來獲得賠償,此舉已違法,該賠償同意書也有違法之處。建議您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49c3816d用戶
    發表於 2021/04/03 10:58
    我說的8天是指他原本是說要做滿做到4月1日才符合30天前提出 ,但因為我找到其他工作所以跟他說我只能做到24號,理論上薪水是算到24號,後面8天本來就不用支付我薪水,只是他們多要求我要用6400當作賠償他們的損失(後8天1天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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