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的診斷證明是否能併著骨科一起求償『工作損失』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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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10年2月5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經送醫後診斷為左膝蓋脛骨骨折及移位、四肢多處擦挫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作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雙方皆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對方為全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騎乘機車延道路直行,在過綠燈時,對方為對向車道汽車,突然左轉(路口紅綠燈類型:無左轉號誌,僅有綠燈號誌)。 目前經初判表判定,對方為主要肇責,我方則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六、問題:
日前請骨科醫生開立診斷證明,醫生於上面註明【傷後宜休養三個月,期間不宜久站或工作】;然而由於目前左腳固定太久,膝蓋無法伸直且肌肉萎縮(目前不到右腿的2/3),待骨頭康復(5月)後仍需要到復健科復健。
若屆時仍無法正常行走,向復健科醫生在要求開立診斷證明載明『需復健多久?復健期間宜休養不宜工作』,這樣的證明(復健科)是否能併著與骨科開立的證明一起向對方求償(無法工作部分)?
p.s. 工作需騎乘機車
7884205c用戶
發表於 2021/04/03 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