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沒寫清楚服務年限可以主張沒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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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乙方)工作年資已滿兩年兩個月,107年12月到108年3月為試用期,108年4月正式簽約,110年1月離職後醫院(甲方)提起勞資調解會要求賠償四萬元賠償金。
合約第二條原文為:
契約期間:甲方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同意乙方加入本院護理科約用人员107年「提敘方案」,並自簽約之日起,乙方服務未滿而中途離職時,需賠償離職當月薪俸標準總額之一倍金額,並於離職前付清。

問題:
1.「甲方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同意乙方...」這句話不是僅敘述甲方同意嗎?明明主詞是甲方為甚麼可以直接引用到「並自簽約之日起,乙方服務未滿而中途離職時......」當中乙方的服務年限?
2.合約中沒有寫到任何乙方同意的時間,也沒有明確寫契約期間是從108年到110年,我可以主張合約沒有寫到「自簽約日起乙方服務未滿多久」所以沒有違約嗎?
2d0122e6用戶 發表於 2021/04/11 23:18

2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1 23:31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原則上對方是可以主張契約約定了最低服務年限的期間為108.5.1起算2年,但您也可盡量爭取試用期早在107年底就開始,或能協商免除或降低違約金。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11 23:54
    回覆諮詢(19802)、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59)

    您好,是否可以主張並無違約而無需支付違約金,建議提供完整合約與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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