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沒寫清楚服務年限可以主張沒違約嗎
勞資糾紛 其他 1300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乙方)工作年資已滿兩年兩個月,107年12月到108年3月為試用期,108年4月正式簽約,110年1月離職後醫院(甲方)提起勞資調解會要求賠償四萬元賠償金。 合約第二條原文為: 契約期間:甲方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同意乙方加入本院護理科約用人员107年「提敘方案」,並自簽約之日起,乙方服務未滿而中途離職時,需賠償離職當月薪俸標準總額之一倍金額,並於離職前付清。 問題: 1.「甲方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同意乙方...」這句話不是僅敘述甲方同意嗎?明明主詞是甲方為甚麼可以直接引用到「並自簽約之日起,乙方服務未滿而中途離職時......」當中乙方的服務年限? 2.合約中沒有寫到任何乙方同意的時間,也沒有明確寫契約期間是從108年到110年,我可以主張合約沒有寫到「自簽約日起乙方服務未滿多久」所以沒有違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