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未註明地址,對方失聯,請問法院管轄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2666 次瀏覽本於信任借款,對方提供本票擔保,還款日期為108年,因對方失聯(電話不接),擔心時效,故想申請本票裁定,發票人'可能'仍住在桃園,我的戶籍在台北市,想申請本票裁定,以及如何聯絡上對方
本於信任借款,對方提供本票擔保,還款日期為108年,因對方失聯(電話不接),擔心時效,故想申請本票裁定,發票人'可能'仍住在桃園,我的戶籍在台北市,想申請本票裁定,以及如何聯絡上對方
您好,應向本票上所載的付款地法院聲請,若無載付款地,則向發票人後所填地點或發票人住居所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另就對方所在位置應盡量查明,若找不到也要盡量提供法院該人之相關身份資訊。此外,並應寫明本票的到期日,若無則須釋明已向對方提示之日期。
您好 1.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可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2.若對方住址不明,原則上法院會發函供您去查詢對方最新戶籍謄本,以確認相關公文之送達地址。
如果沒有記載付款地,本票裁定應該向債務人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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