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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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在分手後把我的私密照傳給男性朋友
男性朋友有把照片傳給我上面顯示日期是6/28
但是前男友還有男性友人都更換手機沒有備份沒辦法證明前男友有傳照片這個動作
但是前男友有跟我道歉承認他有做
因男性友人不想出面當證人
但前男友在對話中有提到:照片是男性友人跟我要而已 錯在是我對不起
但男性友人並無跟他要照片而是他自己傳過去的
那我可通過上面他說的那句話來證明他有做吧??這樣提告會成功嗎?
198d571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0 07:15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0 08:00
    回覆諮詢(19911)、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0)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仍然可以雙方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提出告訴,到時候向檢警表示要傳喚該名友人作證,證人有作證義務,建議可加Line諮詢詳細的提告細節與蒐證策略。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0 10:18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可以用該對話舉證證明有妨害秘密等情事,但最終可能還是要該男性友人作證或提出相關陳述等事實,另如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等等,可為罰鍰甚可拘提,併此敘明。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0 10:28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我是陳律師,首先,私密照如果是男友於交往時期經過您本人同意所拍攝,即非「竊錄」;又若當時他是偷偷拍攝的,就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其次,事後他把「竊錄的」私密照傳給一個人,您要告他「散布」(刑法第315條之2),就比較難,因為您要證明他竊錄時就有「散布的意圖」,但這個意圖常常需要客觀上他的確有散布的事實來佐證,因此前男友既然只向一名友人傳,而非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傳私密照,這罪就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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