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刑事犯罪 其他 1435 次瀏覽
遭到前女友提告冒名訂購餐點與掛失身分證,(先前發現前女友劈腿分手時,因情緒控管不佳而張貼小王照片謾罵,因而涉犯個資法遭判決緩刑兩年期滿),檢察官查無訂購餐點IP紀錄,僅知涉案人使用A電子信箱網路訂餐,後來又發現A電子信箱被用來掛失前女友身分證,前女友認為是我挾怨報復所為,案經偵查及言詞辯論程序,檢察官以,前女友看過我使用該電子信箱,以及調閱本人個人手機IP位址紀錄與該信箱帳號IP有「非案發日期外的重疊」為由起訴,遭判有罪
683c4699用戶 發表於 2021/04/22 00:29

2 位律師回答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2 05:22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感謝律師回答
    法院認定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的直接、間接證據,事實審法院本於合適的推理作用而為判斷,自為法之所許。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補強證據的種類,並無設限制,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的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
    因此,您這件雖然沒有直接就是您使用該信箱的證據,但法官用間接證據或間接事實推論出您有罪的結果,並沒有違法裁判,您如果要上訴,可能要從這方面著手。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2 08:00
    回覆諮詢(19839)、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照您的敘述,間接證據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仍有爭執空間。建議您提供完整起訴書加Line諮詢是否有上訴或爭取無罪、緩刑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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